借錢需要什麼手續嗎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借錢,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 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借錢,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借錢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錢,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借錢9萬元。

陶大飛與陶小飛系兄弟關係。2006年7月陶大飛因經營當舖向陶小飛借錢10萬元,陶大飛、陶小飛和蔡小波因合夥承包經營山林,2006年9月陶大飛又向陶小飛借錢16萬元用作承包山林的投資,該兩筆借錢分別約定了借錢利息並出具了借條,2007年9月3日陶大飛付清了兩筆借錢的相應利息後未再還款。 2007年3月15日陶大飛與其妻盧仲華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盧仲華所有,債務由陶大飛償還。
來電顯示:去年,我誤入歧途去賭博,欠下幾萬元賭債。無奈之下,我辦了汽車借款,把一輛租來的車子抵押給了放高利貸的,他們高息借給我6萬元。後來,我將車還給了真正的車主,但是借的錢現在還沒有還清,放貸者說要告我。請問我有什麼補救辦法可以減輕處罰?
借錢顧名思義以汽車作為擔保品向債權人借錢抵押,而原車可用,即車輛在作為抵押借款之後,依然可以讓債務人使用,增加其汽車借錢之方便性。
老謝的家人認為,張某在老謝意外身亡後,不顧一家人的悲傷,還拿著虛假的借條起訴原告,散布相關謠言,惡意中傷一家人,帶來了極大的不良社會影響。老謝的妻子更是悲憤交加,一度臥床不起,身心都受到很大傷害。法院認為,張某在老謝一家失去親人之時,以偽造的“借貸”向法院惡意起訴,要求歸還借錢,並導致原告產生鑒定費、律師費等費用,他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張某賠償老謝的家人各項損失共計29300元。
由於陶大飛投資失敗,官司纏身,負債纍纍,無力支付債務,而盧仲華認為其與陶大飛夫妻已經離婚,陶大飛的這兩筆借錢是個人借錢,其收益沒有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家庭生活,因此拒絕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錢案件的若干意見》,借錢人如無書面借據,要提供必要事實根據。因此,在沒有打借條情下,出借人應提供其他可以佐證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擔保人的書面或口頭證據、擔保物的相關證據、催要借錢的證據、對方部分償還的證據及說明借錢人逾期不還理由的證據等。如以上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債務存在,出借人仍可起訴。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二審,關於本案兩筆借錢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雙方爭執不下。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通過仔細閱卷,核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發現,陶小飛出借的兩筆款項都是通過銀行轉賬,與其提供的借條、欠據、匯款憑證、合夥協議、收條及法院對山林承包糾紛作出的判決書等證據相互印證,所證明的事實符合事物發展常理。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錢人可隨時還款,出借人也可隨時要求對方歸還,但須給借錢人必要準備時間。如果經出借人催告後對方仍拒不還款,出借人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要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 
通過反覆做盧仲華工作,向其釋明舉證責任和離婚後對夫妻共同債務仍有清償責任的法律規定,盧仲華也明白了離婚協議的條款只能約束協議雙方,不能對抗第三人的道理。在法院主持下,陶大飛、陶小飛和盧仲華終於達成調解協議:對陶大飛欠陶小飛票貼本息共計41萬元,由陶大飛償還其中21萬元,盧仲華償還餘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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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的優點


現年51歲的吳某與權某沒有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0餘年,並生有一子,現已27歲。2003年4月,權某為做生意向朋友張某借了10萬元錢,並出具借據一份。內容為:「今借張某拾萬元整,並約定在2005年9月份還清。」2005年5月,權某因心臟病突發死亡。權某死後,張某多次要吳某償還借貸,均被吳某以沒錢為由拒絕償還。無奈張某只得將吳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吳某給付10萬元。

因老謝家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並沒有獲得法院准許,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老謝的家人在繼承遺產限度範圍內償還張某30萬元及利息。老謝的家人不服,又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同意了老謝家人的請求,再重新進行一次借錢鑒定。
彭風從事海產批發,因在生意競爭下怕流失客戶,所以只有接受客戶所開出的遠期支票,在無經驗之下,從報紙廣告中看到林林總總、各式各樣的廣告,雖然心裡有些擔心害怕,但屈於現況只好找到了一家所謂的合法公司,他撥了電話和對方洽談後、在沒有完全了解狀況之下,甚至於連對方借貸公司設立的地點在哪都不清楚的情形下,就將客戶開立的支票拿去換取現金,才知道月息竟高達30%-45%。 
經過老謝的家人和張某協商,法院委托上海一家司法鑒定機構對該汽車借款再進行了一次鑒定,最終得出的鑒定結論讓真相水落石出,借條的落款簽名和日期數字都不是書寫工具原始書寫成的,而是複製形成。於是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劉與妻子狄笛的離婚一案中,小劉承認於2009年9月已與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對此予以確認。
在接下來的幾天之內,張松和妻子趙雯為了這當舖的問題總是吵個不停。8月25日,夫妻間又大吵了一架。這下,張松實在是嚥不下這口氣了,認為他和妻子之間的矛盾都是因為周梅借貸所導致的。當天上午,張鬆手持菜刀氣勢洶洶朝周梅的住處趕去。「你們夫妻關係不好,怎麼能怪我借貸呢?」周梅和丈夫認為張松是不可理喻。此時,張松早已氣昏了頭腦,手持菜刀便朝周梅二人砍去。看到對方鮮血淋淋之後,張松慌忙離開了現場。隨後,民警接警後將張松抓獲。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借貸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借款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借貸,因此認定5萬元為借貸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借貸4萬元。
被告變成原告 獲賠近三萬元二審判決後,老謝的家人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張某就虛假借條帶來的不良影響進行賠償。
法庭上,吳某辯稱,自己與權某沒有登記,不屬合法夫妻。10萬元是權某個人借的,票貼是權某個人寫的,應屬權某個人債務,與自己無關,不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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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借貸


王之慧從事海產批發,因在生意競爭下怕流失客戶,所以只有接受客戶所開出的遠期支票,在無經驗之下,從借貸廣告中看到林林總總、各式各樣的廣告,雖然心裡有些擔心害怕,但屈於現況只好找到了一家所謂的合法公司,他撥了電話和對方洽談後、在沒有完全了解狀況之下,甚至於連對方公司設立的地點在哪都不清楚的情形下,就將客戶開立的支票拿去換取現金,才知道月息竟高達30%。

吳氏夫婦向女婿小劉的賬戶裡打了9萬元,豈料之後小劉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吳氏夫婦認為這筆錢是汽車借款,因此向小劉索回,但小劉卻說這錢是岳父母的贈與,已用於小夫妻的境外旅遊,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那麼,這筆錢款究竟該認定是借貸還是贈與款項?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借貸,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 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借貸,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借錢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貸,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借貸9萬元。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借貸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債務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借款,因此認定5萬元為借貸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借貸4萬元。
現代的人買車時大部分都會向銀行申請貸款,以免準備過多的現金防止不時之需,有鑑於此大部分的車輛也成為俗稱的”貸款車”,此種車輛因購買時已向銀行貸款,因此也由銀行辦理設定動產抵押擔保之手續,還記得在買車時銷售的業務向您代收3000~3500元不等的設定費嗎?這就是向監理單位辦理時所需要的規費。
借貸顧名思義以汽車作為擔保品向債權人借貸抵押,而原車可用,即車輛在作為抵押票貼之後,依然可以讓債務人使用,增加其汽車借貸之方便性。
在配合數次之後,經過仔細的計算,這段期間的獲利竟然不夠支付利息,王之慧才知道這家公司就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地下錢莊,因為在這樣不當的週轉下,導致資金缺口不減反增。王之慧一方面後悔不已,另一方面開始擔憂害怕。
因為如此當您用貸款車再向借貸或民間的融資公司借貸時也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車輛的權利人是銀行,借貸或民間的公司也就無法再一次的設定動產抵押擔保,那麼對於借貸或民間的融資公司來說,在無法設定的情形下作出借貸時,風險相對的就提高了許多,但是為了有需要的民眾能夠有融資的管道,各個借貸或民間的融資公司還是能夠以各種的方式來達成民眾融資的需求。
某天送貨到環南市場,經過建國北路時,看到國豐借貸門口的LED廣告招牌,剛開始還抱著懷疑的態度,想會不會也是一家地下錢莊啊,考慮後抱著姑且問問看的心態走進來,經由國豐借貸專員B君詳細解說後,了解借貸及還款的相關流程,在看到身穿整齊制服的服務人員親切關心的態度下,決定和國豐借貸配合,在短時間裏,公司運作逐漸恢復正常,今年中秋節的時候,王之慧特地帶了2隻活跳跳的帝王蟹當作謝禮,從此之後國豐當舖裡的員工,如要買海鮮,一定會向王之慧買,因為除了新鮮外,價格一定有優惠,我們反倒成了王之慧的客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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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需要什麼手續嗎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借款,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 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借款,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借款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貸,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借款9萬元。

陶大飛與陶小飛系兄弟關係。2006年7月陶大飛因經營酒店向陶小飛借款10萬元,陶大飛、陶小飛和蔡小波因合夥承包經營山林,2006年9月陶大飛又向陶小飛借款16萬元用作承包山林的投資,該兩筆借款分別約定了借款利息並出具了票貼,2007年9月3日陶大飛付清了兩筆借款的相應利息後未再還款。 2007年3月15日陶大飛與其妻盧仲華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盧仲華所有,債務由陶大飛償還。
來電顯示:去年,我誤入歧途去賭博,欠下幾萬元賭債。無奈之下,我辦了借款,把一輛租來的車子抵押給了放高利貸的,他們高息借給我6萬元。後來,我將車還給了真正的車主,但是借的錢現在還沒有還清,放貸者說要告我。請問我有什麼補救辦法可以減輕處罰?
借款顧名思義以汽車作為擔保品向債權人借款抵押,而原車可用,即車輛在作為抵押借貸之後,依然可以讓債務人使用,增加其汽車借款之方便性。
老謝的家人認為,張某在老謝意外身亡後,不顧一家人的悲傷,還拿著虛假的借條起訴原告,散布相關謠言,惡意中傷一家人,帶來了極大的不良社會影響。老謝的妻子更是悲憤交加,一度臥床不起,身心都受到很大傷害。法院認為,張某在老謝一家失去親人之時,以偽造的“借條”向法院惡意起訴,要求歸還借款,並導致原告產生鑒定費、律師費等費用,他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張某賠償老謝的家人各項損失共計29300元。
由於陶大飛投資失敗,官司纏身,負債纍纍,無力支付債務,而盧仲華認為其與陶大飛夫妻已經離婚,陶大飛的這兩筆借款是個人借款,其收益沒有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家庭生活,因此拒絕承擔借錢的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借款人如無書面借據,要提供必要事實根據。因此,在沒有打借條情下,出借人應提供其他可以佐證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擔保人的書面或口頭證據、擔保物的相關證據、催要借款的證據、對方部分償還的證據及說明借款人逾期不還理由的證據等。如以上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債務存在,出借人仍可起訴。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二審,關於本案兩筆借款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雙方爭執不下。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通過仔細閱卷,核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發現,陶小飛出借的兩筆款項都是通過銀行轉賬,與其提供的借條、欠據、匯款憑證、合夥協議、收條及法院對山林承包糾紛作出的判決書等證據相互印證,所證明的事實符合事物發展常理。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汽車借款可隨時還款,出借人也可隨時要求對方歸還,但須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如果經出借人催告後對方仍拒不還款,出借人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要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 
通過反覆做盧仲華工作,向其釋明舉證責任和離婚後對夫妻共同債務仍有清償責任的法律規定,盧仲華也明白了離婚協議的條款只能約束協議雙方,不能對抗第三人的道理。在法院主持下,陶大飛、陶小飛和盧仲華終於達成調解協議:對陶大飛欠陶小飛當舖本息共計41萬元,由陶大飛償還其中21萬元,盧仲華償還餘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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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需要汽車借款嗎



法庭上,女婿小劉卻說不存在汽車借款的事實。他認可岳父母曾通過銀行向自己匯款9萬元,但該款是岳父母對自己結婚後的贈與,用於與新婚妻子赴香港、尼泊爾旅遊,根本不是汽車借款。他稱結婚後,雙方父母都贈送錢款給新婚的他與狄笛,還稱雖然結算清單上的「汽車借款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是自己所寫,但形成的時間是2009年6月初的一個雙休日,自己與狄笛在北京的家中發生激烈爭吵,在狄笛欲發生過激行為、局面失控的情況下,為平息矛盾而隨手寫下這些文字。

對於已婚的
當舖人,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出借人可在下列兩種情時要求「夫(妻)債妻(夫)還」: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汽車借款;2、婚前一方汽車借款購置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所負借錢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下列情下出借人不能要求汽車借款人配偶償還汽車借款:1、汽車借款人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從事收入不用於共同生活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4、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所負債務;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復:本案要弄清幾種法律關係。首先是民事方面的,債務人向他人
借款,汽車借款雙方形成汽車借款合同關係,這種汽車借款關係除了高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外,他們之間的汽車借款合同關係是有效成立的。因汽車借款而將車輛進行抵押,原本會形成抵押關係,但車輛的抵押必須經過車輛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本案中,僅將證件放在對方手上是不能形成有效抵押的,同時,該抵押物也並非債務人所有,因此他們之間不能形成抵押合同關係。
0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成功調解陶小飛訴陶大飛及其前妻盧仲華民間汽車借款糾紛一案,至此,這件發生在兄弟之間歷經一、二審法院四次審理的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老謝的家人認為,張某在老謝意外身亡後,不顧一家人的悲傷,還拿著虛假的
借貸起訴原告,散布相關謠言,惡意中傷一家人,帶來了極大的不良社會影響。老謝的妻子更是悲憤交加,一度臥床不起,身心都受到很大傷害。法院認為,張某在老謝一家失去親人之時,以偽造的“借條”向法院惡意起訴,要求歸還汽車借款,並導致原告產生鑒定費、律師費等費用,他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張某賠償老謝的家人各項損失共計29300元。
某天送貨到濱江市場,經過建國北路時,看到國豐門口的LED廣告招牌,剛開始還抱著懷疑的態度,想會不會也是一家地下錢莊啊,考慮後抱著姑且問問看的心態走進來,經由國豐汽車借款專員B君詳細解說後,了解汽車借款及還款的相關流程,在看到身穿整齊制服的服務人員親切關心的態度下,決定和國豐汽車借款配合,在短時間裏,公司運作逐漸恢復正常,今年中秋節的時候,彭風特地帶了2隻活跳跳的帝王蟹當作謝禮,從此之後國豐汽車借款裡的員工,如要買海鮮,一定會向彭風買,因為除了新鮮外,價格一定有優惠,我們反倒成了彭風的客戶了。 
私人
票貼,借出容易還回難。最近許多讀者來電求詢應對之策。本期張律師將解答讀者們最關心的幾個問題。 
對於未婚汽車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證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財產,可向法院起訴並申請執行。四、汽車借款不還是否只能打官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如果私人間汽車借款合同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則汽車借款人一旦逾期不還錢,出借人可直接向汽車借款人所在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追償債務,而無需打官司。 最後提醒廣大讀者,私人汽車借款時,最好要求汽車借款人寫一張包括汽車借款時間、幣種、金額、還款時間、利息及逾期利息等內容的借條,數額較大時最好要求提供擔保。
吳氏夫婦向女婿小劉的賬戶裡打了9萬元,豈料之後小劉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吳氏夫婦認為這筆錢是汽車借款,因此向小劉索回,但小劉卻說這錢是岳父母的贈與,已用於小夫妻的境外旅遊,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那麼,這筆錢款究竟該認定是
汽車借款還是贈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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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房貸嗎?


吳氏夫婦向女婿小劉的賬戶裡打了9萬元,豈料之後小劉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吳氏夫婦認為這筆錢是房貸,因此向小劉索回,但小劉卻說這錢是岳父母的贈與,已用於小夫妻的境外旅遊,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那麼,這筆錢款究竟該認定是房貸還是贈與款項?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房貸,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房貸,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房貸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貸,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房貸9萬元。

吳先生夫婦出示了一張結算清單,內容為「狄笛母親2008年打入小劉卡裡人民幣5萬元,委託小劉(劉某某)炒港股」,旁有「該筆錢由於港股市值大幅縮水,提供兩種解決方式歸還。1、根據目前市值計算當時5萬元的二胎餘額,2、一年半後歸還5萬元。」的打印文字;內容為「狄笛母親打入我卡裡人民幣4萬元作為夫妻雙方生活費」的文字被劃去,下方寫了「房貸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

法庭上,女婿小劉卻說不存在房貸的事實。他認可岳父母曾通過銀行向自己匯款9萬元,但該款是岳父母對自己結婚後的贈與,用於與新婚妻子赴香港、尼泊爾旅遊,根本不是房屋二胎。他稱結婚後,雙方父母都贈送錢款給新婚的他與狄笛,還稱雖然結算清單上的「房貸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是自己所寫,但形成的時間是2009年6月初的一個雙休日,自己與狄笛在北京的家中發生激烈爭吵,在狄笛欲發生過激行為、局面失控的情況下,為平息矛盾而隨手寫下這些文字。
審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劉與妻子狄笛的離婚一案中,小劉承認於2009年9月已與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對此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房貸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債務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房貸,因此認定5萬元為房貸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房貸4萬元。

文章來源:http://xn--7ou885g.viviok.tw/item-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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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需要票貼嗎?


吳氏夫婦向女婿小劉的賬戶裡打了9萬元,豈料之後小劉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吳氏夫婦認為這筆錢是票貼,因此向小劉索回,但小劉卻說這錢是岳父母的贈與,已用於小夫妻的境外旅遊,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那麼,這筆錢款究竟該認定是票貼還是贈與款項?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票貼,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票貼,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票貼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貸,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票貼9萬元。

吳先生夫婦出示了一張結算清單,內容為「狄笛母親2008年打入小劉卡裡人民幣5萬元,委託小劉(劉某某)炒港股」,旁有「該筆錢由於港股市值大幅縮水,提供兩種解決方式歸還。1、根據目前市值計算當時5萬元的投資餘額,2、一年半後歸還5萬元。」的打印文字;內容為「狄笛母親打入我卡裡人民幣4萬元作為夫妻雙方生活費」的文字被劃去,下方寫了「房貸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

法庭上,女婿小劉卻說不存在票貼的事實。他認可岳父母曾通過銀行向自己匯款9萬元,但該款是岳父母對自己結婚後的贈與,用於與新婚妻子赴香港、尼泊爾旅遊,根本不是二胎。他稱結婚後,雙方父母都贈送錢款給新婚的他與狄笛,還稱雖然結算清單上的「票貼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是自己所寫,但形成的時間是2009年6月初的一個雙休日,自己與狄笛在北京的家中發生激烈爭吵,在狄笛欲發生過激行為、局面失控的情況下,為平息矛盾而隨手寫下這些文字。
審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劉與妻子狄笛的離婚一案中,小劉承認於2009年9月已與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對此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票貼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債務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票貼,因此認定5萬元為票貼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票貼4萬元。

文章來源:http://xn--mjzv90b.viviok.tw/item-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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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借貸嗎?


吳氏夫婦向女婿小劉的賬戶裡打了9萬元,豈料之後小劉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吳氏夫婦認為這筆錢是借貸,因此向小劉索回,但小劉卻說這錢是岳父母的贈與,已用於小夫妻的境外旅遊,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那麼,這筆錢款究竟該認定是借貸還是贈與款項?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借貸,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借貸,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借貸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貸,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借貸9萬元。

吳先生夫婦出示了一張結算清單,內容為「狄笛母親2008年打入小劉卡裡人民幣5萬元,委託小劉(劉某某)炒港股」,旁有「該筆錢由於港股市值大幅縮水,提供兩種解決方式歸還。1、根據目前市值計算當時5萬元的票貼餘額,2、一年半後歸還5萬元。」的打印文字;內容為「狄笛母親打入我卡裡人民幣4萬元作為夫妻雙方生活費」的文字被劃去,下方寫了「借貸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

法庭上,女婿小劉卻說不存在房貸的事實。他認可岳父母曾通過銀行向自己匯款9萬元,但該款是岳父母對自己結婚後的贈與,用於與新婚妻子赴香港、尼泊爾旅遊,根本不是借貸。他稱結婚後,雙方父母都贈送錢款給新婚的他與狄笛,還稱雖然結算清單上的「借貸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是自己所寫,但形成的時間是2009年6月初的一個雙休日,自己與狄笛在北京的家中發生激烈爭吵,在狄笛欲發生過激行為、局面失控的情況下,為平息矛盾而隨手寫下這些文字。
審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劉與妻子狄笛的離婚一案中,小劉承認於2009年9月已與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對此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借貸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債務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借貸,因此認定5萬元為借貸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借貸4萬元。

文章來源:http://xn--nwq409l.viviok.tw/item-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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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借款嗎?


吳氏夫婦向女婿小劉的賬戶裡打了9萬元,豈料之後小劉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吳氏夫婦認為這筆錢是借款,因此向小劉索回,但小劉卻說這錢是岳父母的贈與,已用於小夫妻的境外旅遊,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那麼,這筆錢款究竟該認定是借款還是贈與款項?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借款,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借款,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借款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貸,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借款9萬元。

吳先生夫婦出示了一張結算清單,內容為「狄笛母親2008年打入小劉卡裡人民幣5萬元,委託小劉(劉某某)炒港股」,旁有「該筆錢由於港股市值大幅縮水,提供兩種解決方式歸還。1、根據目前市值計算當時5萬元的借貸餘額,2、一年半後歸還5萬元。」的打印文字;內容為「狄笛母親打入我卡裡人民幣4萬元作為夫妻雙方生活費」的文字被劃去,下方寫了「借款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

法庭上,女婿小劉卻說不存在借款的事實。他認可岳父母曾通過銀行向自己匯款9萬元,但該款是岳父母對自己結婚後的贈與,用於與新婚妻子赴香港、尼泊爾旅遊,根本不是票貼。他稱結婚後,雙方父母都贈送錢款給新婚的他與狄笛,還稱雖然結算清單上的「借款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是自己所寫,但形成的時間是2009年6月初的一個雙休日,自己與狄笛在北京的家中發生激烈爭吵,在狄笛欲發生過激行為、局面失控的情況下,為平息矛盾而隨手寫下這些文字。
審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劉與妻子狄笛的離婚一案中,小劉承認於2009年9月已與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對此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借款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債務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借款,因此認定5萬元為借款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借款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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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劉與妻子狄笛的離婚一案中,小劉承認於2009年9月已與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對此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借錢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債務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借錢,因此認定5萬元為借錢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借錢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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